(一)不得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不得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三)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四)不得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五)不得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六)不得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七)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及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八)不得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及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九)不得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十)不得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